國際貿易中,主要適用的是跟單匯票,作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憑證。制作匯票時應注意下列問題。
出票條款:信用證名下的匯票,應填寫出票條款。包括:開證行名稱、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。
匯票金額:托收項下匯票金額應與發(fā)票一致。若采用部分托收,部分信用證方式結算,則兩張匯票金額各按規(guī)定填寫,兩者之和等于發(fā)票金額。信用證項下的匯票,若信用證沒有規(guī)定,則應與發(fā)票金額一致,若信用證規(guī)定匯票金額為發(fā)票的百分之幾,則按規(guī)定填寫。這一做法,通常用于以含傭價向中間商報價,發(fā)票按含傭價制作,開證行在付款時代扣傭金的情況。
付款人名稱:托收方式的匯票,付款人為買方。信用證方式下,以信用證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為付款人。若信用證未加說明,則以開證行為付款人。
收款人名稱:匯票的收款人應是銀行。信用證方式下,收款人通常為議付行;托收方式下,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,均作成指示式抬頭。托收中也將出口方寫成收款人(已收匯票),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書給托收行。
該文章暫時沒有任何補充內容!
最新資訊
點擊排行